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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外贸代理合同约定出口退税款归属的,应认定有效

中南律税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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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新三期(总第219期至第221期)民商事案例裁判规则八则


导读:


1.公司为股东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影响担保效力

——《公司法》第16条关于公司为其股东担保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宜理解为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程序。


2.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亦有可能构成表见代表

——担保人抗辩称其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债权人以其已尽形式审查义务,主张构成表见代表的,法院应予支持。


3.预约合同签订后,双方间是否成立事实本约的认定

——当事人之间虽只签订预约性质合同,但嗣后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事实本约关系。


4.保证金账户内资金浮动,亦不影响金钱质押的效力

——质押账户内资金因业务开展发生浮动不影响金钱特定化的构成,债权人对账户进行实际管控即应视为已移交占有。


5.外贸代理合同约定出口退税款归属的,应认定有效

——外贸代理合同约定出口退税款由外贸代理人支付给委托人的条款,应系当事人关于出口退税款再分配的有效约定。


6.房产中介未审慎核实卖方身份,应负相应赔偿责

——专门从事房屋买卖的居间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依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7.路面湿滑,骑车人摔倒,环卫机构赔偿责任的认定

——公共交通道路上遗撒物造成他人受伤,环卫机构未尽到及时清理、保洁义务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8.定制垃圾短信,服务合同无效,所涉价款应予收缴

——基于垃圾短信发布所签网络服务合同因侵害不特定公众利益,依法应认定无效;所涉价款属非法所得,应予收缴。

规则详解

5.外贸代理合同约定出口退税款归属的,应认定有效

——外贸代理合同约定出口退税款由外贸代理人支付给委托人的条款,应系当事人关于出口退税款再分配的有效约定。


标签:合同效力⊙效力抗辩⊙出口退税款


案情简介:

2006年,科技公司与外贸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科技公司以外贸公司名义出口设备,由外贸公司负责签署和执行外贸合同和国内收购合同,外贸公司收取外贸合同总金额0.6%的管理费;外贸公司在收到项目出口退税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退税款支付给外贸公司。2008年,因外贸公司收到外商货款后未足额支付科技公司出口项目余款及出口退税款致诉。审理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出具答复意见,结论是:科技公司假借出口企业名义出口,属于国税发〔2006〕24号文件规制情形,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税。


法院认为:

(1)2004年7月1日施行的经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取消了对外贸易许可制度,扩大了“对外贸易经营者”范围。案涉《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相应出口贸易中的权利及利益分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该协议系典型的外贸代理合同,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2)案涉出口业务项下外贸合同实际履行且已履行完毕,有真实的货物出口,退税主体是与外商签订出口贸易合同的外贸公司,外贸公司获得出口退税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作协议》约定外贸公司在收到外贸合同项下出口退税款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退税款支付给科技公司,是当事人之间就科技公司依法获得的出口退税款再行分配的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且外贸公司有权处分该笔款项。出口退税是我国为鼓励出口而采取的措施,本案并不存在没有真实货物出口而假冒出口事实,并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情形。

(3)国家税务总局答复意见仅是就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具体条款如何理解提出意见,未就本案系争《合作协议》效力作出认定。且前述通知并非行政法规,如外贸公司与科技公司行为违反其中规定,是否以及如何进行行政处罚,系主管部门行政职责,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故《合作协议》并非为达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这一非法目的而签订的合同。判决外贸公司向科技公司支付出口项目余款98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出口退税款3600万余元。


实务要点:外贸代理合同约定出口退税款由外贸代理人支付给委托人的条款,系当事人关于出口退税款再分配的约定,亦系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的有权处分,应为有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73号“某科技公司与某外贸公司合同纠纷案”,见《北京博创英诺威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审判长高晓力,代理审判员沈红雨、吴光荣),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503/221:36)。


点评: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在司法审判中就出口退税主体作出的权威政策解读,提审裁判处理彰显智慧,维护了商主体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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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俊涛|律师 会计师

武汉市律协刑委会研究中心研究员 

京师(全国)税法委员会副主任

京师(武汉)刑事合规中心副主任

  京师(武汉)财税法律事务部主任

东湖行政法治研究院研究员

咨询电话13986083585(微信同号)

黄俊涛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法学双学士,经济法(财税方向)硕士,曾先后就职于北京华税,北京德恒等国内知名律所,现就职于京师(武汉)。执业以来坚持深耕涉税法律服务,参与办理百余起重大疑难复杂涉税案件,公开发表税务相关文章、论文300余篇,论文曾多次获省经济法学会、财税法学会、破产法学会优秀论文奖,多篇论文载于《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等刊物,多次受邀为税务机关、行业协会、企业家开展税法讲座。曾参与起草全国律协《律师办理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武汉市律协《律师办理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工作指引》工作,参与《中国税法疑难案例解决实务》《中国税务律师实务》等著作编撰,著有《出口退税实务解析与合规管理》(法律出版社)。主要研究成果:1.黄俊涛律师过往撰写文章一览(不含著作类)
2.黄俊涛律师为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业务培训班授课
3.黄俊涛律师受邀为咸宁市税务局税干作出口退税业务培训
4.黄俊涛律师受邀参加湖北财税法学年会,就“优化税制结构”问题进行讨论
5.黄俊涛律师受邀参加破产法珞珈论坛,论文获优秀论文三等奖
6.黄俊涛律师受邀参加新《行政复议法》学术研讨,就税务行政复议期限问题进行交流探讨
7.黄俊涛律师受邀参加湖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23年学术年会8.学术成果 | 黄俊涛:石化企业以变票方式逃避及抵扣消费税的定性问题研究
9.学术成果|黄俊涛:“清税前置”条件下纳税人复议申请期限辨析
10.学术成果|黄俊涛:纳税人权利保护视角下的纳税担保法律制度再审视
11.学术成果|黄俊涛:发票渎职犯罪司法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12.学术成果| 黄俊涛、陶朵:破产资产处置中“新生税款”的清偿顺位问题研究
13.黄俊涛:律师如何为纳税人提供涉税法律服务,推动涉税法律服务市场高质量发展
14.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涉税争议解决及税务合规管理手册|法税产品
15.黄俊涛律师著《出口退税实务解析与合规管理》,杨小强、施正文等名师推荐
16.中国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2018-2022年度汇编)

中南律税团队成员基本毕业于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知名法学院校,集结了一批税务系统、高校实务和理论专家。团队成员具有“三师”资质或财税+法律复合背景,优势突出、服务体系完善,具备为客户解决棘手重大疑难复杂涉税问题的能力。(点击上图可查阅团队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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